【公告】江翠國中教師自辦補考申請表
教師進行輔導與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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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教師:由各領域或班級任課教師自行訂定輔導與補救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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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經任課教師施予相關輔導或補救措施後達丙等成績(最高僅可核給丙等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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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領域須於開學後第5個上課日放學前或學校辦理補行評量前送件;藝術/健體/綜合/科技須於學校辦理補行評量期程結束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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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時填具學生名冊(附件一)並敘明輔導或補救措施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名冊內學生得免參加補行評量,餘未達丙等學生參加補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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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級學生下學期之輔導與補救措施造冊送件,應於註冊組成績登錄截止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