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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符合者請於9/17(三)前提出申請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者。但軍公教遺族子女若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三、校內申請時間:114年9月17日(三) 前將相關文件交至註冊組

四、申請文件:

1.申請書正本1份(請下載附件)

2.撫卹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3.戶口名簿影本1份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以學生本人郵局帳戶為原則)。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該生在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三)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於影本上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以昭負責。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回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五)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六)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應於收到本府核撥公費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時發給。

(七)公營事業機關人員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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