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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學年度開設具地區特性之本土語文(如平埔族群語言)課程部分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111學年度開設具地區特性之本土語文(如平埔族群語言)課程部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2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35759號函辦理。
二、經查教育部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稱總綱),第陸點「課程架構」之「二、課程規劃及說明」,略以:本土語文包含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閩東語文、其他具有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具地區特性之族群語文(如平埔族群語言),請各校調查學生實際需求與意願,於本土語文開設課程供學生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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