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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學年度高中以下學校資訊資優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辦理。
二、申請對象:114學年度就讀本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資訊資賦優異潛能之國小3年級至高中3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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