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

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

112年8月22日簽核通過

壹、借閱對象

一、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二、本校在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工)

三、學校志工

貳、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開放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10-17:00 (實際開放時間,以各分館前公告時段為主)。

二、學生請利用下課時間借閱圖書;教師請利用上課日開放時間,另如有融入圖書館相關課程活動需協助者,可提前預約辦理。

三、定期考試時間及例假日不開放借閱。

四、寒暑假開放時間另定。

參、圖書借閱方式及期限

一、學生:憑本人「學生證」辦理借閱,每次以5冊為限,借閱期限為20日(含假日)。

二、教職員工:憑本人身分證號或教師證辦理借閱,每次以20冊為限,借閱期限為60日(含假日)。

三、學校志工:憑本人身分證號辦理借閱,每次以5冊為限,借閱期限為20日(含假日)。

四、班級借閱:由圖書股長(代表人)或導師統一以班級書箱方式辦理借閱,每次至多30冊,借閱期限為60日(含假日)。

肆、圖書借閱內容

一、館藏一般圖書。

二、班級共讀書箱。

三、漫畫、當期雜誌、重要典藏、視聽資料僅限館內借閱,不提供外借,如有課程活動用途者另案辦理。

伍、圖書借閱滿額/到期及歸還處理方式

一、借閱書冊數如已滿額,未歸還前不得另借圖書。

二、借閱圖書到期時,將通知催還,逾期未歸還之前,暫停其借閱權。

三、不論借閱逾期與否,本館視需要得隨時催還所借圖書。

陸、圖書借閱停權及賠償責任

一、借書人取得圖書資料後,應詳細檢視,如有缺損,應向管理人員聲明免責;倘歸還時發現缺損,需由借書人負賠償責任。

二、借出圖書不得圈點評註及毀損,若有污損或遺失,借書人需負責賠償。

三、不得假借他人借書,倘經發覺,本圖書館停止其借書權一學期並追還所借圖書。

四、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五、借閱圖書遺失或毀損,請逕行買乙本與原書相同書籍賠償;如為絕版書,則可依原價購買「同類或不同出版社之書籍」。

六、承上,如無法購得時,參考「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三)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料每一面以1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400元計價。

     (四) 以上圖書賠償金額由承辦單位造冊繳入學校圖書專款,專用於購置學校圖書使用。

(五) 借閱人於辦理賠償書價後3個月內如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可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

柒、其他

一、學生畢業前應完成圖書歸還(或賠償)手續始得領取畢(結)業證書。

二、學生轉學前應完成圖書歸還(或賠償)手續始為完成轉學作業。

三、教職員工離職前應完成圖書歸還(或賠償)手續始為完成離職作業。

捌、本規則未竟事宜,依校內規範或相關會議討論辦理。

玖、本項借閱規則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