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5年8月31日僑生輔字第1150502059B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辦理獎學金相關作業如下:請於9月15日(二)放學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並提供「i僑卡卡號」、114學年度成績單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僑務委員會聯絡人及電話:林郁君, 02-23272811。